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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新《办法》规定: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从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关系来看,“议案”属于提请审议的上行文。 (一)由来演变 “议案”溯其源,应是古代臣下向君王的上书,特别是臣下议事请求君王审议批准的上书。民国时期,这种公文改为“呈”。新中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向各级人大提请审议事项逐渐形成“议案”,但在公文中未列为正式文种。1993年 11月21日修订《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时,将“议案”列为正式公文文种。 (二)适用范围 使用“议案”的机关比较明确,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其主送机关只能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议案”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法规和政策方面的问题;经济计划与财政预算、决算方面的问题;各项工作中的大事和人民群众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修改法规和强化国家机关建设方面的问题;任免政府组成人员等问题。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1993年5月23日)是一件关于提请审议法规的议案。 (三)正误点评 “议案”的使用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由有议案提出权的机关,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被正式列入会议议程后,提案机关还要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并向会议提供关于议案的说明材料。人民政府以外的机关一般不使用“议案”这一文种。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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