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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写作方法--学位论文的结构

作者:梁慧星 | 来源:互联网 | 日期:2007-09-20 09:01 | 点击
 
     学位论文的结构
  答辩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外的专家对硕士、博士论文作鉴定、写评语,有一个内容是就论文结构表态。一篇合格的学位论文,要求结构合理。肯定的评语是:本文结构合理、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什么叫“结构合理”?结构合理就是指论文的“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这就要求了解论文的一般结构,这里注重讲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结构。
  学术论文的结构:
  目录
  序言
  导论
  本论
  结论
  参考文献目录
  后记
  上述结构中,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构成论文的本体;目录、序言、参考文献目录和后记,是附属部分。最重要的当然是本体。一篇完整的学位论文,其本体由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构成。有没有特殊的,有特殊的,所谓特殊,无非是在一般结构基础上省略了其中的某个部分,或者省略结论,或者省略导论,但无论如何不能省略本论。如果以重要性为标准进行划分,则导论和结论属于组成部分,本论属于本质部分。例如一个人,头和躯干是本质部分,四肢是组成部分。没有手臂,甚至手脚都没有,不影响人这个事物的存在,仍然是人;但没有头和躯干,光有四肢就不成其为人。同理,省略了导论、结论,不影响学术论文的本质,但学术论文的完整性大大受到损害,专家作鉴定会写上一句:结构不完整。当然,学术论文不可能没有本论,假设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学术论文。
  可见,本论部分特别重要,答辩委员会成员评价学位论文结构合理不合理,注重的是本论部分。
  下面对各部分作简要说明:   
  
  (一)导论
  导论起什么作用?导论的作用在于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读者拿到一篇学术论文,通常好多万字、二三十万字,是否值得花费宝贵的时间,光看题目还难以判断,总是首先读导论,希望从导论的内容判断本文是否有阅读价值,是否值得花费时间阅读。
  导论的内容,通常是交待课题,本文究竟要研究一个什么课题,这个课题的产生背景,说明作者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课题,它有什么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如果是博士论文,通常还要交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交待论文的大体结构。
  
  实例1:
  博士论文:合同自由与公序良俗
  第一章 导论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 研究状况和文献综述
  (三)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实例2:
  博士论文: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
  导论
  (一) 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二) 本文研究范围
  (三) 素材选取与研究方法
  (四) 体例安排   
  
  (二) 结论
  学术论文应当有结论,是学术研究的规律性决定的。学术研究是一个过程,有其始端和终端。导论是始端,结论是终端。结论表明一项科学研究的结束。同时,一项研究当有其研究结果。最终得到一个什么研究结果,应当在结论部分作出概括。如果还有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也应在结论部分指出。
  从学位论文答辩的角度讲,论文要经专家鉴定,写出评语。答辩委员会成员也要审读论文,写出评语。考虑到一篇博士学位论文通常二十多万字,甚至三十多万字,专家教授通常不可能一口气读完。总是读几页,放下了,又读几页,有什么事情又放下了。经过好多次才断续读完,读到末尾,前面的内容已经模糊、记不清了。不可否认,有的评定人因时间关系不可能读完全文,阅读了导论部分,翻阅、选读几个章节,然后就写评语。如果有一个结论,概括本文的研究结果、作者的基本学术见解、本研究结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于审定人作出总的评价有莫大的帮助。这对于论文最后能否通过答辩,有极重大的意义。切不可掉以轻心!
  
  实例:
   博士论文:合同自由与公序良俗
  第六章 结论
  (一) 总结
  (二) 论文的基本观点
  (三)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四) 论文的局限和不足
  有的学位论文以立法建议代替结论,这大抵属于制度型选题,研究某一项法律制度,研究最后得到的基本学术见解或结论,表现为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某一法律或对现行法作修改,并形成了立法或修改的基本设想甚至条文草案。另外,也有以结束语代替结论的。以立法建议代替结论,以结束语代替结论,不等于没有结论。省略结论,影响论文结构的完整性,完整性是合理性的一个方面,因此没有结论将影响论文结构的合理性。   
  
  (三) 本论
  本论是一篇学位论文的本质部分,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一篇论文。就象没有头和躯干不能成其为人一样。本论的内容是研究过程的反映,应当写什么,自然不用我在这里说。这里只是介绍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评价一篇论文的结构是否合理,主要是针对本论部分的结构是否合理。
  1、本论部分的结构
  大体上有五种:
  总分结构
  三分结构
  四分结构
  编章结构
  章节结构
  总分结构,实际是分为两个部分,称为总论与分论。实际上,是哲学上的“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有关本课题的一般理论、共同理论,在总论部分;然后分别研究本课题内部各特殊部分或特殊问题,叫做分论。实际是“二分结构”:总论、分论。然后总论再分为若干部分(章),分论再分若干部分(章)。如果将总论、分论作为两编,每编下分若干章,这就是“二分结构”加“编章结构”。有的博士论文,在总论、分论之前再设绪论,研究本课题的前提性的问题,作为另一个部分,称为绪论编,包括若干章。这样就变成“三分结构”加“编章结构”。可以说几乎所有的选题,都有总论与分论的划分,都可采用“二分结构”加“编章结构”。但是,如果属于一般理论、共同理论的内容太少,不足以再分为若干章,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总论编只有一章,分论编包括若干章,显得不协调、不成比例。因此可不设编,直接采用“章节结构”,第一章实际是总论,从第二章起实际是分论。下面举一些实例。
  采“四分结构”的实例:
  蒋新苗的博士论文: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编 导论,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编 国际收养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编 国际收养法的统一化进程,包括第五、六章;
  第四编 中国与国际收养法统一化进程,包括第七、八、九章。
  须说明的是,第一编导论,内容实际是绪论。绪论是本论的一部,导论不是本论的一部。本文省略了结论。   
  采“三分结构”的实例1:
  傅静坤的博士后论文:契约冲突法论
  第一部分 契约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部分 统一国际契约实体法与统一国际契约冲突法,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部分 区际契约冲突法,包括第五章。
  (本文省略了结论)
  
  采“三分结构”的实例2:
  沈涓的博士论文: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
   第一编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历史与现状,包括第一至三章;
  第二编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方法与规则,包括第四至五章;
  第三编 中国区际法律关系冲突的调整,包括第六至十一章。
  (本文省略结论)   
  2、总分结构
   这种结构最为常见,通常先划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然后各部分再分若干章;或设总论编、分论编,然后各编再分若干章;或不设编,总论作为第一章,分论分为若干章。实际是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多数博士论文、硕士论文采用这样的结构。
  
  实例:
  肖厚国的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   
  (导论)
  第一章 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一)
  第三章 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二)
  第四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一)
  第五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二)
  第六章 动产物权变动
  第七章 善意取得
  第八章 取得时效
  (结束语)
  本论实际上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总论”再分为“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第一章)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第二、三章)两部分;“分论”分为“积极的物权变动”与“消极的物权变动”两部分,其中“积极的物权变动”,再分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第四、五章)与“动产物权变动”(第六章)两部分;“消极的物权变动”,再分为“善意取得”(第七章)与“取得时效”(第八章)两部分。属于典型的“总分结构+章节结构”。  
  不合理的结构:
  如果本论分为两大块,下面不再划分章节,或者本论仅有两章,属于单纯的二分结构,应当认为结构不合理。为什么这样的结构不合理?首先是不合习惯。其次是美学上的考虑。一篇论文,前面一个序言,后面一个结语,本论部分就两章,第一章、第二章。如果序言、结语都省略了,一篇论文就两块,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或者第一章、第二章,这不好看。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也难以回答。可能是太呆板。下面举实例。
  
  实例1:
  硕士论文题目:作者精神权利性质探讨
  第一部分 概述
  第二部分 作者精神权利性质探讨
  论文前面没有导言,后面没有结论,本论就两部分,很不合理。  
  
  实例2:
  一篇硕士论文
  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结语
  前有一个序言,后有一个简短的结语,中间本论部分就两章,属于结构不合理。   
  3、关于切题
  关于本论的结构,无论采取哪一种结构模式,其共同的要求是:紧扣题目,亦即我们平常所谓“切题”。这主要从每部分的标题来体现。
  从上引博士论文的结构,我们看到,每一个标题,都紧扣住题目。如物权变动研究一文,第一至第六章的标题都有“物权变动”一语,第七、八两章的标题虽然没有“物权变动”四个字,但“善意取得”和“取得时效”是物权变动的具体形式。可见,所谓切题,所谓紧扣题目,往往通过在本论各部分标题中“反复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来体现。反之,如果本论各标题与论文题目无关,找不到论文题目的关键词语,我们就会觉得不切题,没有紧扣题目。下面举例。
 
  实例1:
  博士论文题目: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章 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 人或主体
  第三章 领土主权与所有权
  第四章 条约与契约
  评论:
  在各部分标题中,没有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语“私法”和“国际法”。从各部分的标题,读者很难理解该部分内容与题目间是否有密切的关联。这就是没有紧扣题目,或者说不切题。
  
  实例2:
  博士论文题目:现代商人法研究
  其本论分三章:
  第二章 现代商人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第三章 现代商人法的适用及其法律效力
  第四章 现代商人法与冲突法及国际仲裁法的完善和发展
  评论:
  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是“现代商人法”,我们看到本论部分每一个标题都重复“现代商人法”一语,使读者觉得各部分内容与题目的关系非常紧密,扣得很紧,这就叫“切题”。   
  4、小结
  从上述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我们可以看到,博士论文采用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或者采用章节结构的最常见,这类结构安排系以“章”为单位,硕士论文也以章节结构最常见,也有的用“部分”为单位,“部分”下面以一、二、三、四为序。是否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判断:
  无论以“章”或“部分”为单位,本论部分所划分的单位至少应在三个以上,例如不少于三章或三个部分。否则,就叫结构不合理。   
  5、逻辑关系
  以上仅指对结构安排的形式要求。在此基础上,还有对逻辑性的要求。指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要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大体有下面三种逻辑关系:
  第一种 总分关系
  第二种 并立关系
  第三种 递进关系   
  第一种:总分关系
  关于本课题的一般性问题、一般理论、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的内容,属于总论。特殊问题、特殊理论、具体制度、具体问题、构成条件、实际运用等内容,属于分论。总论与分论之间,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通常总论部分应当在前,分论部分应当在后。无论采用总分结构或者编章结构、章节结构,都要求总论与分论有清晰的界限,不能混淆,总论内容写完再安排分论,分论部分不能插入总论的内容,不能颠倒顺序,一般不能先分论后总论,应当先总论后分论。
  其规则是:先总、后分。   
  第二种:并列关系
  如果采用总分结构,总论部分与分论部分,已具有并列的意义,总论下面的各章、分论下面的各章,也可以是并列的关系,即各章的内容应当处在同一层次。采用编章结构,各编的内容可以是并列的关系,例如绪论编、总论编、分论编,编下面的各章可以是并列关系。
  其规则是:位阶同一
  
  实例1:
  肖厚国的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
  第一章 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一)
  第三章 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二)
  第四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一)
  第五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二)
  第六章 动产物权变动
  第七章 善意取得
  第八章 取得时效
  其结构属于典型的并列关系,而且是多层次的并列关系。第一个层次是总论(第1、2、3章)与分论(第4、5、6、7、8章)的并列;第二个层次是总论下面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第1章)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第2、3章)的并列,分论下面积极的物权变动(第4、5、6章)与消极的物权变动(第7、8章)的并列;第三个层次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第4、5章)、动产物权变动(第6章)、善意取得(第7章)、取得时效(第8章)的并列。   
  
  实例2:
  杨松的博士论文: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本论分五章:
  第四章 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 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 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 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八章 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其结构也属于典型的并列关系。   
  第三种:递进关系
  采编章结构,在一编之下的各章可以是递进关系。采章节结构,各章之间也可以是递进关系。章下面的节,也可以是递进关系。就一篇博士论文而言,可能各编之间是并列关系,各编下面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总论编下面的各章是并列关系,分论编下面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采总分结构不设编,总论仅一章,从第二章开始是分论,分论各章是递进关系。至于章下面的各节之间的关系,当然可以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并列关系,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递进关系。
  这里有一个要求,某编下面的各章,或者某章下面的各节,如果采递进关系,就一定是递进关系,不能混淆。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一编有五章,其中一、二、三、五章显然是递进关系,中间第四章与各章不构成递进关系,或者一章下面若干节,其中几节似乎是递进关系,中间又有几节似乎是并列关系。
  递进关系有三种不同形态:
  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1)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时间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时间上由远到近,先从该制度的历史说起,从古罗马法说起,中世纪有什么变化,近代有何发展,直到现在的现状,实际是采历史研究方法。法制史研究论文,大体体现这样的递进关系。在部门法,例如民法硕士、博士论文中,也常常采用历史研究方法,因此在论文的某个部分会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通常在绪论或总论部分,或者某一章下面的节,不大可能一篇民法论文各章之间都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这种递进关系,要求严格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出现时间先后顺序的错乱,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时间愈早愈在前,时间愈近愈在后。   
  (2)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此所谓“空间”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地域上的空间;一是抽象的空间。无论属于地域上的空间,或者抽象的空间,都要求“由外到内”,先讨论外部的问题,后讨论内部的问题。先研究外国的制度、发展、经验教训,再讨论本国的制度、发展、构成、适用、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或者先讨论该制度的外部关系,产生原因、背景、哲学思想、政策取向、功能等,然后进入该制度内部,讨论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解释适用等。
  空间上的递进关系,要求区分内外,先外后内。如果外部问题未讨论完就进入内部问题的讨论,中途再反过来讨论外部问题,或者一开始讨论本国制度,中间突然插入外国制度的探讨,然后再回到本国制度的研究,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先外、后内。   
  (3)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所谓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逻辑上由抽象到具体。先从概念、定义说起,解释其含义,探讨其内涵、外延,确定其适用范围,分析适用条件、法律效果。通常采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就反映这种递进关系。要求符合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愈抽象的问题愈在前,愈具体的问题愈在后,否则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愈抽象愈在前,愈具体愈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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