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07年4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一节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第二节 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第三节 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四节 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三章 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
第一节 办理换证业务
第二节 办理补证业务
第三节 办理注销业务
第四章 办理记分和审验业务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六章 考试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业务领导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在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经办过程、经办人信息和业务办理信息,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办理驾驶证业务有关的证、表。
第二章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一节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说明理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后,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上述情况的,出具退办凭证,说明理由。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