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规范,即文件的体式、行文关系、文种的选用、标点符号及校对符号的使用、文字的书写等等都应当符合约定俗成的原则,是得到社会承认的,切不可随意自造。
关于公文文种、格式、行文以及处理程序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内容很多,下面仅就几个具体问题作些阐述。
一、公文中运用名称的规范
公文写作要经常跟名称打交道。运用得当:将大大增强公文的准确性;运用得不好,不仅直接影响一篇公文的质量,还会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一定的损失。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在公文写作中运用名称,如地名、人名、单位名、事物名等,必须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在名称的具体使用上,一般应注意下列几点:
*同一名称在一篇文稿中出现不一致时,力求名词划一。前后不统一的现象不利于公文阅者准确地理解名称,并极易给工作带来混乱。
运用同类名称时,注意排列次序。同级上司职务一起连用时,一般情况下应以负责人在前,部门负责人依次在后排列,按照各自地位和使用的习惯,排列次序不就应前后颠倒。
*各类单位、地区名称,在文稿第一次出现时,尽力写其所在地区或所属省、市、地、县。
*使用简称,要按一般习惯用法去写,不要随意生造。
*各类事物名称连用时,要注意相互之间的概念属类,不要把相互包含的不同概念排列在一起。
二、商务公文中运用数字的规范
商务公文写作离不开数目字。数目字与一些量词结合,用以表示人和事物的数量。目前在我国通用的数字,包括大写的汉字、小写的汉字及阿拉伯数字。数目字在公文写作中的运用,不但是个严肃细致的工作作风问题,也有一个运用方法问题。数目字用得当,有利于提高公文写作的质量;运用的不好,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应当使用阿拉数字。
公文写作中对数目字的运用,应掌握以下几点:
1)公文中使用的数目字,主要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在表示数量、长度、高度、面积、体积、重量时,要使用阿拉数字。
2)在公文写作中,有些地方又不能不使用小写汉字数。
*成文时间。不能把“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写成“1996年9月1日”,更不准写作“1996.9.1”。
*商务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