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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 587—1996)原则。
9.2 各电业局(供电局)应根据DL/T 584—95的规定制定35~110kV电网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原则。 9.3 对定值通知单规定如下: 9.3.1 现场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的变更,应按定值通知单的要求执行,并依照规定日期完成。 如根据一次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需要变更运行中保护装置的整定值时,应在定值通知单上说明。 在特殊情况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时,由调度(值长)下令更改定值后,保护装置整定机构应于两天内补发新定值通知单。 9.3.2 旁路断路器代线路断路器时,若旁路与被代线路的电流互感器变比相同,则旁路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各段定值与被代线路保护装置各段定值宜相同。 9.3.3 对定值通知单的控制字宜给出具体数值。为了便于运行管理,各网(省)局对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中每个控制字的选择应尽量统一,不宜太多。 9.3.4 定值通知单应有计算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继电保护专用章”方能有效。定值通知单应按年度编号,注明签发日期、限定执行日期和作废的定值通知单号等,在无效的定值通知单上加盖“作废”章。 9.3.5 定值通知单一式4份,其中下发定值通知单的继电保护机构自存1份、调度1份、运行单位2份(现场及继电保护专业各1份)。 新安装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施工单位应将定值通知单移交给运行单位。 运行单位接到定值通知单后,应在限定日期内执行完毕,并在继电保护记事簿上写出书面交待,将“回执”寄回发定值通知单单位。 9.3.6 定值变更后,由现场运行人员与网(省)调调度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调度人员和现场运行人员应在各自的定值通知单上签字和注明执行时间。 9.4 110kV及以上系统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计算所需的电力主设备及线路的参数,应使用实测参数值。新投运的电力主设备及线路的实测参数应于投运前1个月,由运行单位统一归口提交负责整定计算的继电保护机构。 9.5 各网(省)调应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各网(省)调应设继电保护试验室,新的程序通过试验室的全面试验后,方允许在现场投入运行。试验室线路保护静态模拟试验项目见附录A。 9.6 程序通知单管理 9.6.1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变更应按主管调度继电保护机构签发的程序通知单严格执行。 9.6.2 程序通知单一式2份,其中下发程序通知单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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